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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執行仲裁裁決的後果是什麼

不執行仲裁裁決的後果是什麼

一、不執行仲裁裁決的後果是什麼

不執行仲裁裁決的後果是什麼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法院裁決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原被執行人申請執行迴轉或者解除強制執行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或者駁回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仲裁調解書申請的,執行法院應當恢復執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或者基於被執行人申請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原被執行人申請執行迴轉或者解除強制執行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原申請執行人對已履行或者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款物申請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准許;原申請執行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基於案外人申請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案外人申請執行迴轉或者解除強制執行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二、當事人怎樣申請仲裁裁定執行

(一)申請執行的法院

仲裁法規定:對已生效的仲裁裁決,當事人應當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因此,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出申請。

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有兩種:

一是被執行人住所地和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二是經我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後,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時,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在此,所説的申請執行的法院一般是被執行人住所地和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二)申請執行的形式

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時,應當提交申請執行書,書寫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執行人員記入筆錄。提出書面申請執行或者口頭申請執行的,應當説明申請執行的事實和理由,並附作為執行根據的仲裁裁決書。

(三)申請執行的期限

申請執行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無正當理由逾期提出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不予執行。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期限,依提出申請執行的主體不同而不同。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的期限是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是其他組織的,申請執行的期限是六個月。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最後,當事人如果在法院判決後,有異議,可以繼續向法院申請再審,如果是當事人有特殊情況不能按照法院約定的時間進行執行,可以向法院説明特殊情況,然後延長執行期限,總之法院的判決結果當事人一定要十分重視,有疑問要及時諮詢法院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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