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出現文字錯誤可以撤銷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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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裁決出現文字錯誤可以撤銷麼?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34條規定:各級仲裁委員會主任對本委員會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發現確有錯誤,需要重新處理的,應提交本仲裁委員會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終止原裁決執行後,應從宣佈無效之日起7日內另行組成仲裁庭,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30日內結案。
二、可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沒有做到公平公正,枉法裁決行為的。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只可以對程序錯誤進行救濟,申請不予執行可以對程序和實體兩方面錯誤進行救濟。
三、申請仲裁需提供的資料
1、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內容包括:
(1)職工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聯繫電話;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繫電話;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4)仲裁機構有統一的封面提供,申訴人可直接填寫。
申訴書需向仲裁委提交正本一份,並應按被訴人的人數提供相應的副本。
2、申訴人及被訴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1)申訴人的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2)被訴人法人註冊登記資料原件(此資料可到企業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查詢。)
3、有關的證據材料複印件及證據清單。
對申訴材料不齊備或有關情況不明確的仲裁申請書,應指導申訴人予以補充。
仲裁多用於解決勞動關係,一般員工和用人單位因為工作啊,工資這些有了爭議大多會採用勞動仲裁的方式解決。仲裁可以保護雙方應有的權益,公平公正是仲裁的原則,通過申請仲裁可以讓雙方免於不理智的爭吵,冷靜地坐下來解決爭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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