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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方法的方式有哪些?

治安管理處罰方法的方式有哪些?

對與《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罰方式,主要是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有明確的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方法的方式有哪些?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治安管理處罰方式主要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可以清楚的知道治安管理處罰的方式分為以上四種:

(1)警告是治安管理處罰中最輕的一種,一般要求行為人改正其錯誤,同時保證不再重犯。

(2)罰款是屬於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處罰,而罰款的數額通常是在1-200元之間。

然而對於賭博、賣淫、嫖宿、暗娼等以及一些具有一定經營性質的違法活動的特定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治安管理法按照其現行法律規定和實際做法,保留了較高的罰款幅度。其罰款幅度是有着不同的罰款檔次,是需要根據其不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和危害的程度、罰款的有效性等來設定的。

(3)行政拘留相對要嚴格一些,主要是會限制行為人的人身自由。一般是處1日以上至15日以內的拘留。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4條3款規定:“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許可證。

上述幾種治安管理處罰一般都是由公安機關來決定和實施的。

所以自然人只要有違反治安管理法的行為,以及其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且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就會受到由公安機關給與的相應處理懲罰。其行為包括:

(一)擾亂公共秩序

(二)妨害公共安全

(三)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

(四)妨害社會管理

綜合上面所説的,治安管理處罰一般是針對於不同的情形來進行確定的,輕者進行警告,一般嚴重者是會被拘留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但執法人員在認定違法的情形時也需要有合法的證據,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標籤: 治安管理 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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