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辦理程序規定
- 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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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
二、調查。
三、決定。
四、執行。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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