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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條件有哪些?

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條件有哪些?

一、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條件有哪些?

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條件有哪些?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

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二、訴訟中止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期間分為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和特殊訴訟時效期間,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指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的,所有民事法律關係都適用一般訴訟時效為3年,特殊訴訟時效期間適用於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的民事法律關係。

1.短期訴訟

短期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為1年

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產品未聲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2.長期訴訟

訴訟時效期間就為3-20年。訴訟時效為4年的是,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的。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3.絕對時效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絕對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4.相關法條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 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綜合上面所説的,訴令時效的中止不是每一種情況都可以適用的,必須要符合法定的條件才能合法的進行辦理,在中止以後不代表着案件就可以消失,一般在等到中止的情形進行消失了之後同樣也可以恢復,受害者同樣可以在規定的時間之內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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