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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冒用起訴有什麼處罰?

民事訴訟法冒用起訴有什麼處罰?

我們大家都知道我們國家是一個講究法律的國家,對於法律方面的問題我們國家是公平公正的對待的。任何行為都不能違反我們國家的法律,否則肯定是有處罰的。對於冒用起訴方面的案例也是有的,這是我們國家不允許的。那麼民事訴訟法冒用起訴會有什麼處罰?

民事訴訟法冒用起訴有什麼處罰?

別人冒用我名義提起虛假訴訟,自己不需要承擔責任的,需要真實虛假訴訟的人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條規定: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零七條之一:“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什麼是虛假訴訟罪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罪可以是單位犯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述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根據修正後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有虛假訴訟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較為常見的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進行虛假訴訟,侵吞本單位財產。這類案件多發生在企業改制和經營過程中,目前查處的主要有公司、企業負責人合謀虛構工資或者虛構債務,以及建築公司分公司經理與材料供應商合謀虛構材料款等案件。這些案件完全符合虛假訴訟罪的構成特徵,但由於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身份,同時構成職務侵佔罪,應當從一重罪處斷。

此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進行虛假訴訟,侵吞公款的,或者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進行虛假訴訟,侵吞本單位財產。這些案件完全符合虛假訴訟罪的構成特徵,但由於相關人員的特殊主體身份,同時構成貪污罪,應當從一重罪處斷。

民事訴訟法冒用起訴方面的處罰是相當嚴重的,其實冒用起訴方面不光光只是在民事訴訟法當中有,在我們國家的刑法當中也是有的。民事訴訟法對於冒用起訴的處罰一般情況下都是判處罰金的,但是如果上升到了刑法方面那麼處罰就會更加嚴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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