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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幾天申請延期審理

提前幾天申請延期審理

沒有具體的時間規定,但是人民法院應在適當時間,提前通知開庭時間,至少須提前三日通知開庭時間。

提前幾天申請延期審理

當事人臨時提出申請延期開庭審理,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時候,是可以延期開庭的,不過是否延期是由法院來決定的。延遲開庭後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標籤: 審理 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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