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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轄案件怎麼處理?

移送管轄案件怎麼處理?

移送管轄案件怎麼處理?

一、移送管轄案件怎麼處理?

移送管轄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是需要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人民法院來進行處理的,刑事案件移送管轄的規定如下所述: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應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

基層人民法院對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

(一)重大、複雜案件;

(二)新類型的疑難案件;

(三)在法律適用上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件。

需要將案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應當在報請院長決定後,至遲於案件審理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申請後十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移送的,應當下達不同意移送決定書,由請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同意移送的,應當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並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

二、刑事案件管轄權規定是怎樣的?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長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管轄,也可以指定與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轄。

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必要時,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關於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當中都包括管轄權方面的問題,比如説在民事案件當中,通過案件受理之後認為案件不符合管轄方面的規定的話,完全是可以將相關的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而接受的一方法院是不能再移送。

標籤: 案件 移送 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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