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就業迴避律師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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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察委員就業迴避律師的規定是什麼?
監察委員就業迴避律師的規定是所辦理的事項與本人或者近親屬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情況之下,應當迴避。勞動保障監察員辦理的勞動保障監察事項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六條 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調查、檢查,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佩戴勞動保障監察標誌、出示勞動保障監察證件。
勞動保障監察員辦理的勞動保障監察事項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二、勞動監察投訴受理的期限是多久
勞動監察,是指勞動行政部門對勞動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制止和糾正,必要時依法予以處罰的執法行為。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並於受理之日立案查處:
(一)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發生在2年內的;
(二)有明確的被投訴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所造成的;
(三)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範圍並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投訴人。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知投訴人補正投訴材料。
勞動監察,是指勞動行政部門對勞動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制止和糾正,必要時依法予以處罰的執法行為。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不管是在法院還是在檢察,審判人員書記員如果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話都是需要申請回避的,同樣的對於監察委員會的委員來説,也是在面臨着一些特殊的利害關係的時候,是需要申請回避的,這是屬於應當迴避的具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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