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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關係是什麼?

再審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關係是什麼?

再審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關係是什麼?

一、再審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關係是什麼?

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再審程序的啟動是案外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兩種主要方式。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案外人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保護的途徑通常有兩種:一是案外人作為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二是案外人作為當事人申請啟動再審程序。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案外人由於不能歸責於自身的事由未能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原生效法律文書侵犯其自身合法權益,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同時還規定:案外人可以提出對執行標的異議,法院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對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再審。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和案外人申請再審制度的區別是什麼

第三人撤銷之訴和案外人申請再審制度的區別

1、制度性質不同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補審”不是“再審”,——對應當審理而未審理的訴的一部分進行的補充審理(基於該制度當事人是訴訟第三人提出)。

只有第三人能夠提出足以影響本訴裁判的證據或事實時,方能啟動第三人撤銷之訴程序;只有本訴裁判與第三人有實質上的利害關係時,第三人才能成為撤銷之訴的適格當事人。

案外人申請再審制度:

2、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本訴之外的“參加之訴”。案外人再審制度是本訴之外的“再審制度”。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法律規定:民訴法第56條原有的關於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兩個款項之下直接增加一款,規定“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與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可見,第三人撤銷之訴,限於本可參加到原訴訟中的適格第三人,不包括原訴訟中遺漏的必要訴訟當事人。

申請再審還有申請第三人撤銷之訴都是屬於案件之外的人維護自己的權益的方式,啟動再審的條件包括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等。

標籤: 撤銷 再審 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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