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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仲裁裁決結果不明的情況嗎?

存在仲裁裁決結果不明的情況嗎?

一、存在仲裁裁決結果不明的情況嗎?

存在仲裁裁決結果不明的情況嗎?

1、一般不存在仲裁裁決結果不明的情況

《仲裁法》

第54條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當事人協議不願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2、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製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籤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二、滿足什麼條件可以申請仲裁?

1、申請仲裁應符合哪些基本條件

(1)有仲裁協議;

(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3)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2、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3、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與起訴一樣,在糾紛發生之後,仲裁也是可以解決糾紛的其中一種方式,但根據規定,並非所有的仲裁請求都會被受理。要想仲裁被受理,需要拿出有效的仲裁協議、且能提出具體的仲裁請求、説明自己是根據哪項法律規定提出的仲裁請求。

標籤: 仲裁 裁決 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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