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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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35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136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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