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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罵他人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辱罵他人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辱罵他人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辱罵他人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辱罵他人立案標準是的辱罵行為,並且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具體認定侮辱罪,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着手進行分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侮辱他人的行為。

2、侮辱行為必須公然進行。所謂“公然”侮辱,是指當着第三者甚至眾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聽到、看到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

3、侮辱對象必須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但必須是具體的,可以確認的。

4、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雖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但不屬於情節嚴重,只屬於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目的。間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二、侮辱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合法行為與侮辱行為的界限

要劃清正當的輿論監督與文字侮辱的界限;劃清正當的文字創作與貶損人格、破壞名譽的界限;劃清當事人所在單位依職權對個人的政績、品德等所作的考核、評價、審查行為與侮辱的行為界限;劃清通過正當、合法的渠道向有關部門反映、舉報、揭發不道德行為、違法行為直到犯罪行為與侮辱行為的界限;劃清出於善意的批評,包括對國家工作人員和各級領導批評行為,同惡意的侮辱行為的界限,等等。

(二)民事侵權侮辱行為與侮辱罪的界限

二者的區別是:

1、行為的嚴重程度不同。

構成侮辱罪的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行為;民事侵權的侮辱行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第1款規定,僅限於“造成一定影響”的侮辱行為。

2、行為的對象不同。

侮辱罪的對象只能是自然人;而民事侵權侮辱行為的對象可能為法人。

3、對行為人主觀過錯的要求不同。

侮辱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直接故意:而民事侮辱侵權的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也有過失。

即民事侵權行為人只要有過錯,並在客觀上造成了對他人人格、名譽的損害,就應承擔名譽侵權的法律責任。

侮辱他人的人格是我們法律當中不被允許的一種行為,如果情節比較嚴重的,甚至會構成我們刑法當中的侮辱罪。當然了,侮辱罪他和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是不一樣的,侵權的對象不同,侮辱罪的對象只能夠是自然人。

標籤: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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