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民資格案件是不是非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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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選民資格案件不是非訴案件
選民資格案件屬於民事訴訟特別程序,一審終審,人民法院在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後,應當開庭審理,除了起訴人以外,選舉委員會的代表和其他與選民資格相關的公民也必須參加審理。公民對選舉委員會公佈的選民資格名單有不同意見必須先向選舉委員會申訴,對選舉委員會就申訴所作的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選民資格案件的相關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八條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第一百八十一條公民不服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的申訴所作的處理決定,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選區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第一百八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後,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審理時,起訴人、選舉委員會的代表和有關公民必須參加。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應當在選舉日前送達選舉委員會和起訴人,並通知有關公民。
三、民事特別程序的其他內容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包括以下六種:
1、選民資格案件
2、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4、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5、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6、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選民資格案件屬於特殊程序處理的案件,當公民因為對於選民委員會公佈的名單表示不服,要求申訴,而選舉人對於申訴的結果表示不服的時候,進行訴訟處理的行為就是選民資格案件。選舉人可以通過選民資格訴訟來維護自己的選舉權和當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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