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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起訴要誰簽字?

檢察院不起訴要誰簽字?

一、檢察院不起訴要誰簽字?

檢察院不起訴要誰簽字?

檢察院不起訴,是需要檢察院負責人簽字的。經過審查起訴,認為需要作不起訴處理的,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應當寫出審查報告,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報主管檢察長決定或由主管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二、檢察院不起訴的程序如下:

1、審查。經過審查起訴,認為需要作不起訴處理的,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應當寫出審查報告,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報主管檢察長決定或由主管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2、決定不起訴。不起訴的決定權由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行使。

3、宣佈和送達。人民檢察院應公開宣佈不起訴決定,並將不起訴決定書分別送達被不起訴人及其所在單位、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以及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送達時,應當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訴訟代理人,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7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不起訴的善後工作。不起訴決定宣告及送達後,應及時解除強制措施,解除扣押、凍結,對需要給予被不起訴人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沒收其違法所得的提出檢察意見並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等。

5、報請批准。根據2005年9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第十屆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於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案件作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的規定(試行)》,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案件作不起訴決定的要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

當行為人不構成犯罪,司法機關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時,是需要檢察院負責人簽字的。

標籤: 簽字 起訴 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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