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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航空運輸損害賠償規定

涉外航空運輸損害賠償規定

我們中的一些人可能會遇到涉外航空運輸損害等情況,而這時我們可以要求一定的賠償。那麼我們應該依據哪些規定來要求呢?下面小編將為您解答有關涉外航空運輸損害賠償規定的相關知識。

涉外航空運輸損害賠償規定

一、國際航空運輸損害賠償的國際規定

國際航空運輸的損害賠償應適用《華沙公約》和《海牙議定書》,華沙公約意義上的所謂“國際航空運輸”,包括以下三種類型的航空運輸:

1、根據當事人各方所訂立的航空運輸合同、運輸的始發地點和目的地點分別是在兩個不同的締約國的領域內;

2、運輸的始發地點和目的地點雖都是位於同一個締約國的領土內,但在另一締約國領土內有一個約定的經停地點;

3、運輸的始發地點和目的地點雖都是位於同一個締約國的領土內,但在某個非締約國領土內有一個約定的經停地點。除了這三種類型的航空運輸是《華沙公約》意義上的國際運輸之外,其他任何類型的運輸都不是該公約意義上的國際運輸。

二、我國的有關法律規定

我國作為《蒙特利爾公約》締約國,在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經營國際運輸業務發生人身侵權賠償時,必須遵循《蒙特利爾公約》來履行承運人的義務與賠付責任。另一方面,《合同法》與《民法通則》作為航空運輸領域內最具效力的國內立法,也是調整航空運輸民事法律合同與關係的有力支撐。《民用航空法》則以域內特別法的身份出現在某些特定問題的解決處理過程中,具有優先於基本法的效力。當發生航空人身損害賠償爭議一方為非公約締約國成員,適用哪一國法需參照衝突法規範調整。參照《民用航空法》規定“航空器對地面第三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對水面第三人的損害賠償,適用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法。”當然,這是在未發生轉致、反致前提下的法律適用規則。侵權行為的多變性,單一的衝突規範是無法全面解決問題的。另外,參照《民法通則》、《海商法》可以看出,我國法院對於確定侵權行為準據法的原則通常是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受理法院地法、當事人共同屬人法、船旗國法等。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您帶來的涉外航空運輸損害賠償規定的相關知識。分別從國內與國際兩方面進行解答,希望這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經過對這些規定的相關了解,一旦自己遇到了涉外航空運輸損害等情況,我們可以依據這些規定尋求法律幫助,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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