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損害賠償 >高空墜物 >

高空拋物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麼區別

高空拋物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麼區別

一、高空拋物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麼區別

高空拋物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麼區別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高空拋物罪是一個獨立罪名。高空拋物情節不管後果是否嚴重都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高空拋物罪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本罪的犯罪客體是複雜客體,是指國家對社會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這裏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客觀要件:本罪的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致人傷害或財產造成損壞的行為。

主體要件: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已滿16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高空拋擲物品行為的結果抱有過失的心理狀態,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或財產損壞的結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應當預見是法律對行為人實施某種有意識的行為時,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或財產損失結果的主觀認識上的要求。

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客體要件: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客觀要件: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主體要件:該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必須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觀要件: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高空拋物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主要在於高空拋物是故意還是過失,後果嚴重。高空拋物,情節嚴重的,涉嫌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sunhai/gaokongzhuiwu/1p0v0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