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主張可得利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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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樣主張可得利益損失
按規定,締約過失的賠償範圍包括以下:
1、固有利益損失;
2、信賴利益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因此,在締約過失中可以主張間接損失,即主張可得利益損失。
主張可得利益損失時,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1、因信賴合同有效成立而放棄的獲利機會損失,其實就是放棄跟其他人訂立合同的機會蒙受的損失,比如本可以跟其他人訂立合同,但因為信賴締約方造成的損失。
如果發現締約方有不正當訂立合同的行為的,比如惡意磋商,涉及到不正當競爭的,掌握相關證據後,可以選擇及時投訴舉報。
2、利潤損失,即無過錯方為締約放棄正常營業所獲得的利潤損失,比如為締約沒有正常營業,因此喪失的正常收入損失。
3、因身體受到傷害而減少的誤工收入,為達成合同致身體發生傷害造成損失。
4、其他可得利益損失。
二、可得利益損失哪些情況下賠償
1、生產利潤損失。這類損失多與生產設備和原材料的買賣合同有關。在這類合同中,買方所買的設備或原材料是用於生產的,如果賣方不交貨、所交付的設備或原材料不合格或遲延交付,必然會耽擱買方的生產,給買方造成生產利潤損失。
2、經營利潤損失。這類損失多與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合同以及提供服務或勞務的合同有關。
3、轉售利潤損失。在買賣合同中,賣方違約不交貨,導致買方無法將該批貨物轉售於其已簽約的下家買主,則其轉售利潤損失一般來説就是轉售合同價款與原合同價款的差額,再扣除必要的轉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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