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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國税行政複議去哪個部門?

對國税行政複議去哪個部門?

税務作為國家穩定的收入來源,有着嚴格的制度管理着,然而普通民眾大部分對税務知識都是一知半解的,以至於出現税務糾紛的時候完全處於懵懂狀態,遇到税務糾紛的時候,對國税行政複議去哪個部門呢?其實行政複議法裏是有所規定的,應該去上一級的税務機關,而遇到特殊情況時,也可向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對國税行政複議去哪個部門?

一、對國税行政複議去哪個部門?

根據《行政複議法》和《税務行政複議規則(試行)》的規定,我國税務行政複議管轄的基本制度原則上是實行由上一級税務機關管轄的一級複議制度。遇特殊情況,複議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進行轉送。

二、税務行政複議具體內容如下

(一)對省級以下各級國家税務局作出的税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省級國家税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税務總局申請行政複議。

(二)對省級以下各級地方税務局作出的税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省級地方税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税務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

(三)對國家税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税務總局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應該注意的是,向國務院申請二級複議審理是特殊規定,只適用於納税人不服,由國家税務總局直接作出的具體税務行政行為的情況。對納税人不服省級國税機關、地税機關具體作出的税務行政行為,而向國家税務總局申請複議,並且對總局的複議決定不服的,此種情況,納税人不能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即仍按一級複議原則處理。

(四)對上述(一)、(二)、(三)條規定以外的其他機關、組織等作出的税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複議:

1、對税務機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以自己名義作出的税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税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2、對扣繳義務人作出的扣繳税款行為不服的,向主管該扣繳義務人的税務機關的上一級税務機關申請複議;對受税務機關委託的單位作出的代徵税款行為不服的,向委託税務機關的上一級税務機關申請複議。

3、對國家税務局和地方税務局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税務總局申請複議;對税務機關與其他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4、對被撤銷的税務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税務機關的上一級税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為方便納税人,按《行政複議法》有關規定,在上述情況下,複議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進行轉送。

税務系統有着專業嚴謹的管理體系,而這個體系未必是普通民眾每個人都熟知的,但是每個社會民眾都有納税的義務,這説明每個人都跟税務系統有着牽扯不清的關係,當遇到對税務機關處理不滿時,對國税行政複議去哪個部門這個問題首當其衝。行政複議是對每個民眾權利最直接的保護,但必須找對這項權利使用的方式與場所,切忌胡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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