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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合同法的司法解釋

關於合同法的司法解釋

第一條合同法實施以後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合同成立於合同法實施之前,但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實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實施之後,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糾紛,適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

關於合同法的司法解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經合法佔有租賃房屋的;(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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