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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證合同的效力

如何保證合同的效力

所謂保證合同的效力就是通過擔保合同來實現,當事人在平等的,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上來簽訂一個合同。那麼,如何來保證這個合同的效力呢?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帶您走出困惑。

如何保證合同的效力

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將按照約定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因此而訂立的合同即為保證合同。由於保證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所以主合同變更與保證合同的效力有着密切的聯繫,對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也有很大影響。

主合同變更包括主合同主體的變更和主合同內容的變更,它們都會對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產生相應的影響,《擔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為《解釋》)對此作了相應的規定。

主合同主體的變更

合同的主體又稱為合同當事人,包括債權人與債務人,因此主合同主體的變更就包括債權人的變更,債務人的變更與債權人、債務人同時變更。

1.債權人的變更。債權人的變更即債權讓與,是指主合同的當事人將其享有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而其應承擔的義務仍由其自行承擔的情形。由於債權人的變更只是改變了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對象,並沒有加重債務人的責任,保證人的風險也沒有增加,所以《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保證期間內,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依其規定,主合同的此項變更無須得到保證人的同意,保證人必須對變更後的債權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與原債權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債務人的變更。債務人的變更又稱債務承擔,是指主合同的當事人將其承擔的債務讓由第三人承擔,而其應享有的債權仍由其享有的情形。由於債務人的變更可能會導致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第三人承擔債務的結果,這對於保證人來説,無疑是加重了其保證責任,為了保護保證人的合法權益,《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保證期間內,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依其規定,此種情形的主合同的變更,必須在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後,保證人才繼續對轉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否則保證人將不再對轉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但對於未轉讓的債務,保證人仍應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3.債權人、債務人同時變更。債權人、債務人同時變更又被稱為債權、債務的概括轉讓,是指主合同的當事人將其享有的債權和承擔的債務一起轉讓給第三人的情形。由於合同大都是雙方當事人既享有一定的權利,又要承擔相應的義務,所以債權人變更、債務人變更在實踐中並不多見,更普遍的是債權人、債務人同時變更。由於這種情形的主合同變更包括了債務人的變更,所以《擔保法》和《解釋》規定,此情形的主合同變更要得到保證人的書面同意後,保證人才繼續對新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沒有得到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將按照約定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因此而訂立的合同即為保證合同。由於保證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所以主合同變更與保證合同的效力有着密切的聯繫,對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也有很大影響。

綜上所述,擔保合同是從合同。擔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於擔保主債合同的實現,由此可見,若沒有主債合同的存在,就沒有必要設立擔保合同。因此,擔保合同必須以主債權債務合同的設立為其存在的前提條件,而且與之共始終。如果還有對此專題不太瞭解的朋友,可以通過登錄本站網站進行諮詢瞭解。

標籤: 效力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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