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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主合同無效

什麼情況下主合同無效

主合同是相對於從合同而言的,而要是不存在從合同的話,那麼主合同也就是一般的合同。那麼合同可能出現無效的情況,那麼在什麼情況下主合同無效呢?相信很多人對此都不太瞭解,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解答。

什麼情況下主合同無效

一、什麼情況下主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注意: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於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只有在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屬於無效合同。

2、惡意串通,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對於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合同條款。

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8、根據《民法典》,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因此,主體不合格也可能導致合同無效,例如: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的,該合同無效。其例外情況是:純獲利益的合同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需追認,合同當然有效。

(2)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對人有過失而成立的合同,該合同無效。

(3)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且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該合同無效。

二、合同無效是否影響爭議解決條款?

《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條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認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面的條款的效力。”該條款表明,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具有相對獨立性,不因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而失去其效力。

“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主要包括如下兒種形式:一是仲裁條款。仲裁條款是仲裁協議的一種表現形式,是當事人在合同約定的用仲裁方式解決雙方爭議的條款。我國對合同爭議採取或裁或審制度,仲裁條款有排除訴訟管轄的效力。二是選擇受訴法院的條款。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三是選擇檢驗、鑑定機構的條款。四是法律適用條款。五是關於協商解決爭議的條款。

上文中,為大家整理了一些能夠導致合同無效的具體情形,希望能夠幫助你解答疑惑。合同只能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確認,才能被認定為無效的。此後,就要根據實際的情況雙方再來處理合同。本站小編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標籤: 無效 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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