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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上限怎樣算

違約金上限怎樣算

違約金上限怎樣算
合同違約金是為了合同當事人能夠更好的履行合同,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利益
一、《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27條,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28條,當事人依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29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標籤: 上限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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