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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抵押合同生效條件有哪些?

房產抵押合同生效條件有哪些?

一、房產抵押合同生效條件有哪些?

房產抵押合同生效條件有哪些?

1、房地產抵押合同是從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生效的前提是所擔保的主債合同生效。

2、房地產抵押合同是民事法律行為,它發生效力的前提是它不違背相關的法律規定,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3、房地產抵押合同,自辦理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實踐當中僅移交房地產權利證書的,一般不會使房地產抵押合同生效。但是,如果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時,因登記部門的原因致使其無法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人向債權人交付權利憑證的,可以認定債權人對該財產有優先受償權。也即可以認定房地產抵押合同有效,只是不能對抗第三人。

二、房地產抵押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1、抵押人、抵押權人的名稱或者個人姓名、住所;

2、主債權的種類、數額;

3、抵押房地產的處所、名稱、狀況、建築面積、用地面積以及四至等;

4、抵押房地產的價值;

5、抵押房地產的佔用管理人、佔用管理方式、佔用管理責任以及意外損毀、滅失的責任;

6、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7、抵押權滅失的條件;

8、違約責任;

9、爭議解決方式;

10、抵押合同訂立的時間與地點;

11、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三、房屋抵押合同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房屋抵押合同的管轄法院一般為房屋所在地的法院:

1、凡是涉及不動產糾紛的案件,無論糾紛屬於哪種性質,均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這是傳統意義上的不動產專屬管轄,也是目前司法實踐中多數法院的作法。其依據在於《民事訴訟法》在確立不動產專屬管轄原則時,並不以案件糾紛專屬於某一性質為前提,而且不動產糾紛一律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有利於法院審查涉案不動產的狀況,從而便於查明案情、對不動產採取保全等措施,也有利於案件審理完畢後的執行。

2、不動產物權之訴訟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其理由為因不動產而引發的債權訴訟並不直接以不動產上的物權為訴訟標的,其可能涉及訴訟標的為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法律關係。不動產債權糾紛應遵循“兩便原則”,採取任意管轄主義,適用一般地域管轄。

綜合上面所説的,房產抵押合同需要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進行簽訂,只要所存在的合同表達出了雙方的真實意思,而且也不違反法律的規定,那麼此合同就算是有效的,所以,對於此合同一定要協商好,這樣才能保障到各自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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