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合同事務 >合同糾紛 >

延遲履行買賣合同的責任有什麼?

延遲履行買賣合同的責任有什麼?

一、延遲履行買賣合同的責任有什麼?

延遲履行買賣合同的責任有什麼?

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有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之分。由法律直接規定的違約金為法定違約金。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如果合同主體約定了違約金的具體數額,應按約定數額給付違約金;如果合同主體約定了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應按約定方法計算違約金;如果合同主體只約定了違約金,但沒有約定具體數額,也沒有約定計算方法,則視同無約定,並按照未約定情形處理。

二、繼續履行買賣合同有什麼特點?

從法律上看,繼續履行具有如下特點:

(1)繼續履行是一種補救方法,即在一方違約後,非違約方尋求法律上救濟的一種方法。它和違約金、損害賠償等方法相比較,更強調違約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標的履行義務,從而實現非違約方訂約的目的,而不僅僅強調彌補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所以這種方法與其他方法相比,更有利於實現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

(2)是否請求實際履行是債權人享有的一項權利。強制實際履行是有效實現當事人訂約目的的補救方式,所以一般認為它是《民法典》中首要的補救方法。但是,首先採用並不意味必須採用,因為是否請求實際履行完全取決於債權人的選擇。在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也有權解除合同,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要求債務人實際履行。只要債權人要求實際履行,又有履行可能,債務人應實際履行。所以,在一方違約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決定是否採取繼續履行的補救方式。

(3)繼續履行可以與違約金、損害賠償和定金責任並用,但不能與解除合同的方式並用。因為解除合同旨在使合同關係不復存在,債務人也不再負履行義務,所以它和實際履行是完全對立的補救方法,兩者不能並用。

延遲履行買賣合同的責任是違約責任,首先繼續履行是一種補救措施,是在一方違約之後,守約方尋求法律救濟的一種方法。其次是否請求繼續履行,是債權人享有的一種權利,主要用於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最後繼續履行可以與違約金損害賠償責任共同使用。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shiwu/hetongjiufen/y4od4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