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合同事務 >合同糾紛 >

銷售合同驗收條款是合同的必備條款嗎?

銷售合同驗收條款是合同的必備條款嗎?

一、銷售合同驗收條款是合同的必備條款嗎?

銷售合同驗收條款是合同的必備條款嗎?

1、“質量和驗收”條款在我國《民法典》中雖然不屬於必要條款,但是在實踐中卻不能被購、銷雙方所忽視,因為它直接影響雙方的合同目的的實現。另外,對購、銷雙方的任何一方來説,完全可以通過這個條款的設定,避免質量糾紛的發生,或者即使出現糾紛,也可以利用這個條款來保護自己的合同權益。所以,如何簽訂一個明確而有所側重的“質量和驗收”條款,對任何一方來説都是相當關鍵的。

2、從形式上來説,驗收條款一般應當具備四個部分:

(1)質量標準。貨物的質量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總歸要有個標準,這個標準可以是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其他標準,只要沒有低於國家強制性標準,都是可以約定的。

(2)對於驗收。首先,就是由誰來驗收,買方單獨驗收、買、賣雙方共同驗收還是第三方驗收作為買方,應儘量將驗收的過程置於自己的監督之下,無論這種監督是直接或者間接的,所以最好不要接受諸如“賣方提供合格證書以證明貨物驗收合格”、“由賣方提供驗收報告”等條款。此外,對於賣方來説,比較重要的條款就是驗收期限條款,尤其是合同沒有規定質量異議期間以及將付款條件規定為“貨物經驗收合格後付款”的情形。

(3)驗收異議期和相關問題。如果買方對貨物質量有異議,那麼他要在一定期限內提出來;提出異議後直至爭議得到解決這段期間,還會涉及到貨物的保管、處理等等相關問題。

(4),違約責任和解約權。制定相應的違約責任是必要的。一般而言,違約責任以不超過爭議標的金額的30%為限。

二、簽訂銷售合同的原則

(1)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政策

簽訂銷售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合同的內容、形式、程序及手續都必須合法。這裏説的“合法”是指銷售合同的訂立必須符合國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只有遵循合法原則,訂立的銷售合同才能得到國家的認可和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的權益才能受到保護,並達到訂立銷售合同的預期目的。

(2)遵守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這一原則在銷售合同關係中的具體體現是:雙方當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所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對等的。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於對方,不允許一方以勢壓人、以強凌弱或利用本身經濟實力雄厚、技術設備先進等優勢條件,簽訂“霸王合同”、“不平等條約”,也不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非法干預。

(3)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銷售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誠實遵守合同的規定,積極履行合同,穩定地開展工作,為提高自己的信譽而努力。

公民、單位在與其他的民事主體協商擬定銷售合同的時候,一定需要將合同標的等必備條款給包含在合同之中,至於銷售合同驗收條款等的非必備條款,合同當事人若是有協商,那麼也可以寫在合同之中。

標籤: 驗收 合同 銷售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shiwu/hetongjiufen/wl16wv.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