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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合同糾紛與個人經濟糾紛區別有什麼?

合夥合同糾紛與個人經濟糾紛區別有什麼?

一、合夥合同糾紛與個人經濟糾紛區別有什麼?

合夥合同糾紛與個人經濟糾紛區別有什麼?

合夥合同糾紛與個人經濟糾紛的性質不同,特徵不同,概念不同。

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和終止而發生的一切糾紛。合同爭議的內容主要表現為爭議主體對導致合同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和法律關係內容的不同看法。

經濟糾紛是指經濟法律關係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與經濟義務的矛盾,而產生的糾紛。它包括平等主體之間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和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行政機關之間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

二、合夥合同有什麼性質?

合夥協議就是設立合夥組織必備的法律文件,是明確合夥人各項權利和義務的基礎性法律文件,同時也是設立合夥組織必須上報主管部門的必備法律文件。

合夥協議作為一種共同的民事法律行為,要取得法律的確認和保護,從而對合夥協議的當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就必須具備法定的如下要件:

(1)合夥協議的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夥協議的民事行為能力;

(2)合夥協議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3)合夥協議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三、合夥協議糾紛法律規定有哪些?

1、起字號的個人合夥,在民事訴訟中,應當依法核准登記的字號為訴訟當事人,並有合夥負責人為訴訟代表人。合夥負責人的訴訟行為,對全體合夥人發生法律效力。未起字號的個人合夥,合夥人在民事訴訟中是共同訴訟人。合夥人人數眾多的,可以推舉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全體合夥人發生法律效力。

2、未起字號的個人合夥,合夥人在民事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合夥人人數眾多的,可以推舉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全體合夥人發生法律效力。推舉訴訟代表人,應當辦理書面委託手續。公民按照協議提供資金或者實物,並約定參與合夥盈餘分配,但不參與合夥經營,勞動的或者提供技術性勞動而不提供資金,實物,但約定參與盈餘分配的,視為合夥人。

3、全體合夥人對合夥經營的虧損額,對外應當負連帶責任;對內則應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分擔;協議未按照規定債務承擔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實際的盈餘分配比例承擔,但是對造成合夥經營虧損有過錯的合夥人,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相應的多承擔責任。

合夥合同糾紛與個人經濟糾紛區別是法律概念不同,性質不同,合夥合同是一種法律文件,具有共同的民事法律行為,需要受法律保護,簽訂合夥協議的雙方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合同的內容不能違反法律規定,不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是在雙方自願的原則下籤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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