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 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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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1)締約人一方當事人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就合同訂立者來説,締約雙方在締約的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規定的互相協助、互相照顧、互相告知、互相誠實、互相保密等義務的行為。締約人一方如有上述違反義務行為時,就有可能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該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而合同利益包括直接利益和間接利益,包括既得利益也包括期待利益,事實上,合同當事人在締約期間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失主要是期待利益。
(3)締約過失人在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如果另一締約人的損失非因對方的過錯而是由其它原因造成的,其不得向對方主張締約過失責任,如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順利訂立時就不存在締約過失。這裏的過錯既包括故意也包括過失。
(4)締約人一方當事人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對方所受到的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如果這二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則不能讓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民法典》第五百條 【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二、締約過失責任有什麼類型
1、惡意磋商。
2、欺詐諦約。
3、違反人格和人格尊嚴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締約。
4、擅自撤銷要約時的締約過失責任。
5、合同訂立過程未盡通知、保密等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
6、合同訂立時未盡保護義務侵害對方的人身權、物權。
7、合同不成立的締約過失責任。
8、合同無效的締約過失責任。
9、合同被變更或撤銷的締約過失責任。
10、合同不被追認的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首先需要確定過失的類型,按照案件情況確定具體的類型,具體的類型包括違反人格和人格尊嚴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締約,合同訂立過程未盡通知、保密等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合同無效的締約過失責任,合同不成立的締約過失責任等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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