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解除合同效力糾紛判決的依據是什麼?
- 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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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確認解除合同效力糾紛判決的依據是什麼?
合同解除有三種方式,即協議解除、約定解除及法定解除。協議解除由合同當事人達成一致就可;約定解除,即在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就在什麼條件下當事人享有的解除權進行約定;至於法定解除,一般認為主要是基於《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中的情形解除合同,包括不可抗力、預期違約、遲延履行等多種情形。
如果當事人想要解除合同卻不知怎麼做、做什麼的時候,可以交給第三方來處理,向法院提起訴訟就是不錯的選擇。那麼又回到問題中,當選擇由法院來解決合同糾紛的。
關於合同的解除問題,一般認為,如果是依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解除合同的,是必須要求通知當事人的,這個通知的程序不能少,而法院是不能直接就判決解除合同的。然而在司法實踐當中,對於當事人以解除合同作為訴訟請求的情形,並且法院對該請求予以支持的案例也是存在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關於合同的解除相關知識
對於解除合同的方式多數還是採用協議解除的方法,在協議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因為遵循的都是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自願原則進行,並不是當事人一方做出單方面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能解除了的,因此也較少發生糾紛。
但是對於法定解除合同和約定解除合同的情況下,是要滿足前提條件的,即約定的解除合同條件或是法定的解除合同條件成就時,一方當事人作出明確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在這種情況下,是需要提供相關的法律依據和證據的,解除合同也要依照相應的程序進行,而多數合同糾紛就產生與此。
其實無論是何種類型的合同解除,只要是涉及到合同的糾紛以及合同的單方違約的情形的時候,是要及時的處理的,避免自己的合同權益遭受的損害擴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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