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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的要件

留置權的要件

留置權成立的積極要件包括以下各項:
1.債權人已經合法佔有債務人的動產。
2.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只有在債權已屆清償期以後,債務人未按規定的期限履行義務,債權人才能留置債務人交給其佔有的財產,在此之前債權人無權留置。
3.留置財產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八條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條 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

留置權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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