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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不當得利有哪些新規定?

新民法典不當得利有哪些新規定?

一、新民法典不當得利有哪些新規定?

新民法典不當得利有哪些新規定?

《民法典》對構成不當得利有了如下新規定:

(一)得利人免除返還義務的情形:

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二)善意得利人在得利不存在的條件下,可以免除返還得利的義務;

(三)惡意得利人除應當承擔返還得利的義務外,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第三人無償取得不當得利的,在得利範圍內承擔返還責任。

二、不當得利的特徵

具體特徵根據有三:

①雙方當事人必須一方為受益人,他方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即:既沒有法律上、也沒有合同上的根據,或曾有合法根據,但後來喪失了這一合法根據。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沒有合法根據或得知合法根據已經喪失後,有義務將已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害人。

三、不當得利的返還方式

①原物返還,即當原物尚存時,應返還原物。

②作價返還,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則可作價償還

關於價額的計算方法,通説認為,當受益人所受利益為勞務時,其價額為勞務的通常報酬;當原物因附合而喪失所有權時,應以因附合對於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為標準;當原物因他人侵權而滅失時,應以受益人所得賠償額為限;當原物被消耗時,應以消耗時的市場價格為準。

財產受損失的叫受害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享有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利益的債權。不當得利是引起債權債務關係發生的一種法律事實,因其引起此債完全是基於法律的規定,而不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當得利作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隻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為。

由此可見,在新《民法典》中,對於不當得利的規定相比《民法通則》中的條文更加詳細,明確規範了善意得利人和惡意得利人的差別,對於惡意得利人的責任要求也更為嚴苛,除了要返還所得利益外,還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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