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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不當得利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中不當得利規定是什麼?

一、民法典中關於不當得利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中不當得利規定是什麼?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在不當得利當中受有損失的一方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不當得利,但是為履行道德義務、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和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不能要求返還。

如果得利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其屬於不當得利,利益已經不存在的,無需返還。如果得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屬於不當得利,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返還利益並賠償損失。如果得利人將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範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二、不當得利有哪些特徵?

1、雙方當事人必須一方為受益人,他方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即:既沒有法律上、也沒有合同上的根據,或曾有合法根據,但後來喪失了這一合法根據。

4、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沒有合法根據或得知合法根據已經喪失後,有義務將已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害人。

三、不當得利的返還方式

1、原物返還,即當原物尚存時,應返還原物。

2、作價返還,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則可作價償還。

關於價額的計算方法,通説認為,當受益人所受利益為勞務時,其價額為勞務的通常報酬;當原物因附合而喪失所有權時,應以因附合對於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為標準;當原物因他人侵權而滅失時,應以受益人所得賠償額為限;當原物被消耗時,應以消耗時的市場價格為準。

財產受損失的叫受害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享有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利益的債權。不當得利是引起債權債務關係發生的一種法律事實,因其引起此債完全是基於法律的規定,而不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當得利作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隻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為。

綜上所述,不當得利主要是指受有利益的一方沒有合法依據獲得利益,受有損害的一方沒有合法依據而遭受損害。根據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因不當得利受有損失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要求得利的一方返還其不當得利,並在返還不當得利的時候應當將所取得的利益的其所產生的利息一併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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