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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合同應當包含哪些內容

質押合同應當包含哪些內容

質押合同應當包含哪些內容
根據《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65條的規定,一個完善的質押合同,至少應當包含以下幾項內容:
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與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質物的狀況,包括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現狀。
4、質押擔保的範圍。
5、質押移交的時間。
律師説明這麼幾個現實當中經常遇到的問題:
第一,質物必須要交付,才有質押權利;不交付,質押合同都不生效。
第二,建議明確質押物品的現狀價值,以便在質物發生變化貶值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出質人補充提供擔保。
第三,建議明確質押擔保債權實現的先後順序為:實現債權的費用、利息或違約金、罰息、本金。這樣能偶使質權人的利益最大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五條 
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四)質押擔保的範圍;
(五)質物移交的時間;
(六)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標籤: 合同 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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