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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交付受讓人的義務有哪些?

指示交付受讓人的義務有哪些?

一、指示交付受讓人的義務有哪些?

指示交付受讓人的義務有哪些?

1)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的範圍和期限,對讓與人提供的技術中尚未公開的祕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

2)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不得許可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並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

3)技術祕密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使用技術,支付使用費,承擔保密義務;

4)技術引進合同的期限應當同受讓人掌握引進技術的時間相適應,未經審批機關批准不得超過十年;

5)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並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祕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祕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祕密超越約定的範圍的,未經讓與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專利或者使用該技術祕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指示交付的條件

指示交付是標的物由雙方以外的第三人實際佔有時,轉讓人將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標的物的實際交付。《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指示交付的成立須具備兩個條件:

1、是當事人須有轉讓所有權的合同。

2、是讓與人應當將所有權轉讓的事實通知標的物的實際佔有人

指示交付作為交付行為中的一種,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受讓人在進行相關事項的處理時,必須按照指示交付中涉及到的相關義務進行履行,如果出現不履行相關義務而造成經濟財產損失的,還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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