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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釋的方法和意義是什麼

合同解釋的方法和意義是什麼

合同解釋的方法和意義是什麼
合同解釋,是指對合同條款及其相關資料所做的分析和説明。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對合同解釋方法的規定有以下幾條:第四十一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四十一條是對格式合同的解釋規則,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第六十一、二條是規定在當事人沒有明確規定時,如何確定合同的內容,即合同漏洞的填補;第一百二十五條是合同解釋規則的一般性規定,即在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時,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合同解釋的方法:文義解釋,指通過對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詞句的含義的解釋,以探求合同所表達當事人的真實意思。體系解釋,指把全部合同條款和構成部分看成一個統一的整體,從各條款及構成部分的相互關聯、所處的地位和整體聯繫上闡明某一合同用語的含義目的解釋,指解釋合同時,如果合同所使用的文字或某個條款可能作兩種解釋時,應採取最適合於合同目的的解釋。合同解釋的意義:最大限度的查明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圖,以求公平合理的解決糾紛。當合同雙方地位不平等時,以不利於格式條款提供方的理解作解釋,這樣有利於保護弱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標籤: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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