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合同事務 >合同糾紛案例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自行鑑定的證據效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自行鑑定的證據效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自行鑑定的證據效力

案情簡介

2013年6月6日,被告宋英政和原告曹永強簽訂温縣金沙國際音樂廣場室內外裝修建築裝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合同價款123萬元(固定價格),支付方式為分期付款。原告分6次共付被告款98.5萬元。2013年9月17日,被告宋英政在完成部分施工內容後,組織的施工隊伍離場。9月18日,原告申請温縣公證處進行證據保全,並委託温縣價格認證中心對被告已施工工程部分進行價格鑑定,已施工部分評估價格為437500元。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返還已付工程款547500元及利息。

辦案思路及心得

建設工程合同的履行中,工程質量及價款結算爭議是最為常見的糾紛類型,司法實踐中基本採取“尊重協議約定為主,司法鑑定為輔”的處置規則,對雙方爭議較大,而法院又無法通過合同進行計量、計價的,則應通過司法鑑定來查明案件事實。  

1.自行鑑定與法院委託鑑定之比較

自行鑑定與法院委託鑑定的相同之處:對被委託機構和從業人員都有資質要求;兩者所作出的鑑定意見都是一種證據形式;鑑定意見均需經庭審質證才能確定其效力。二者的區別之處:一是決定權、委託權行使的主體不同。前者是否進行鑑定,委託哪個鑑定機構鑑定均由當事人自行決定;而後者則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經當事人協商確定或者法院指定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後,由人民法院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二是檢材來源不同。前者所使用的鑑定材料由一方當事人提供,後者由雙方當事人提供,或者雖由一方當事人提供,但法院和對方當事人對檢材的取樣過程進行監督。三是鑑定啟動時間不同。前者往往是在立案前即已完成,後者往往存在於訴訟之中。四是法律後果不同。當事人一方自行委託所獲鑑定意見,若於己不利,不會提交法院;而法院委託鑑定所獲鑑定意見,則無論對申請人是否有利,都必須作為證據接受對方質證。

2.自行鑑定證據效力的司法認定

鑑定機構往往只對當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檢驗、分析、判斷,並不對送檢材料的來源、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因此,對自行委託鑑定意見的審查是十分必要的,而且要更加嚴謹。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司法實踐中,對自行鑑定意見的審查,除了鑑定機構的資質、鑑定程序等基本問題外,還應着重從以下幾方面入手:委託鑑定的材料是否全面、真實;適用鑑定的標準是否正確;同時期同類型工程的技術經濟指標及其各類要素價格等,與鑑定項目是否存在較大差異;鑑定意見是否明確。建設工程糾紛中,大多數鑑定意見是肯定性意見,如價格、質量缺陷等;但也有一些是傾向性意見,如質量問題的形成原因,與施工行為的因果關係等,可結合案件其他已被確定證明效力的證據綜合分析認定。

3.對自行鑑定意見申請重新鑑定的條件

對法院委託鑑定申請重新鑑定的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民事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是採取列舉的方式作出規定的,即: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於自行鑑定申請重新鑑定,民事證據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對自行鑑定得出的鑑定意見,並不是對方當事人有異議就當然啟動重新鑑定,而是要求對方當事人同時要有足夠的理由反駁,即也要從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是否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鑑定程序是否嚴重違法等方面反駁,才准許重新鑑定。

本案原告委託鑑定意見的效力問題,根據民事證據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或律師事務所可以作為委託人,在工程未完工的情況下,鑑定機構根據行業標準、操作規範採取市價法進行評估並無不當,且該鑑定機構具有在本轄區內從事價格鑑定的資質,被告也未申請重新鑑定。故鑑定意見書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裁判結果

河南省温縣人民法院經審理,確認原告曹永強與被告宋英政於2013年6月6日簽訂的温縣金沙國際音樂廣場室內外裝修建築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對於雙方爭議的鑑定意見書效力問題,被告宋英政雖然對該鑑定意見書提出異議,但並未申請重新鑑定,法院予以採信。雖因被告無資質導致合同無效,但其勞動和建築材料已經物化在建築工程中,故原告在扣除被告實際施工工程價值後,請求被告返還其餘工程款547500元,理由正當,應予支持;原告要求利息的請求,沒有法律和合同依據。故判令被告宋英政在本判決生效十日內返還原告曹永強裝修款547500元;駁回原告曹永強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被告宋英政不服,提起上訴。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shiwu/hetonganli/7d0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