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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個人賬户餘額

養老金個人賬户餘額

養老金個人賬户餘額

養老一直是我們當今社會一個很熱門的話題,養老關係着人民羣眾的切身利益,在繳納養老保險的時候,我們都把繳納費用放入養老金個人專用賬户,這個賬户的餘額也就叫做養老金個人賬户餘額,那麼這個賬户餘額是有什麼用處呢?餘額能否提前取出呢?

一、養老金個人賬户餘額的作用。

在單位和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一部分進入統籌,一部分計入個人賬户。其中,個人繳納部分(工資或社會平均工資8%),以及單位繳費(單位工資總額或社會平均工資20%-30%不等,視各地政策而定)中的3個點(約為個人工資的3%),共計11%,計入個人賬户。有的地方個人賬户記賬規模為8%,全部為個人繳費。計入個人賬户的繳費,以及按國家公佈的個人賬户記賬利率所產生的利率,都計入個人賬户,稱為養老保險個人賬户餘額。隨着繳費年限增長,個人賬户餘額不斷增加。到退休時,個人賬户餘額除以120個月,或者除以平均餘命月數,就是每月養老金個人賬户部分。再加上統籌部分、調節金等等,構成全部養老金。也就是説這個個人賬户餘額是我們退休後養老金的一部分。

二、養老金個人賬户餘額是否可以提前提出?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和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第六條規定,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户儲存額,只有三種情形可以支取:

1、勞動者退休後,由社會保險機構支付個人賬户養老金;

2、勞動者退休時,繳費年限不足15年,本人不願補繳至15年,也不願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的,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3、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户餘額有法定繼承人繼承。

附:《社會保險法》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户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税。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户餘額可以繼承。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

六、本決定實施後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户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綜上所述,養老金個人賬户餘額是由個人繳費和單位繳費的一部分組成的,繳納到一定年份,退休時領取養老金的個人賬户部分,這直接和我們的養老金掛鈎的,針對賬户餘額是否可以提前提出的問題,是可以提前提出的,但是提前提出是有一定條件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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