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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誤工費代理詞的範文是什麼?

交通事故誤工費代理詞的範文是什麼?

交通事故誤工費代理詞的範文是什麼?

我們在工作上,難免會因為一個外在因素而不能進行正常的工作,比如當我們遇到交通事故的時候,對我們造成了人身傷害而耽誤的工作,這個時候我們就會有一筆誤工費。那麼交通事故誤工費代理詞該這怎麼寫呢?本站的小編就為大家找到一篇範文,供大家參考。

交通事故誤工費代理詞範文: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河南***律師事務所接受張某的委託,在張某訴王某,華X財x險有限公司洛陽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指派***、陳某律師擔任張某的訴訟代理人。現根據本案的事實與庭審情況,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本案事實清楚,被告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被告王某駕駛的豫C*****號小客車違章行駛,撞傷原告,造成原告多處損傷。經上海市***區**醫院司法鑑定所鑑定,原告的傷情分別構成九級、十級傷殘。洛陽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依法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庭審另查明涉案車輛在****保險有限公司洛陽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事故發生在該保險合同期限內。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道路交通事故糾紛,事實非常清楚。代理人認為,被告保險有限公司洛陽中心支公司應依照保險合同在交強險122000元賠償限額內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部分由被告王某承擔。王某是肇事車輛的所有人,與駕駛人王某系父子關係,肇事車輛用於去酒莊送酒,王某對該機動車的運行處於支配管理地位並從該機動車的運行中獲得利益(請參閲奚曉明主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第27頁)。因此王石又應與肇事司機王某共同承擔保險限額以外部分損失的連帶責任。

二、原告主張的賠償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

被告的交通肇事行為不僅給原告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而且影響到原告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被告應當賠償原告的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必要的營養費、傷殘鑑定費、被撫養人的生活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一)殘疾賠償金94071.73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35條的規定及參照河南省2014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原告的殘疾賠償金為:22398.03×(20% 1%)×20=94071.73元

(二)誤工費22563元

經司法鑑定原告張某誤工日評定為180天。原告受傷前在洛陽賽易數碼廣場二樓聯誼電腦經營部經營一家電腦公司,經營範圍包括計算機信息服務、電腦配件等業務,原告於2013年 3月腳受傷後,電腦公司的經營無人打理,不得不停業,無奈於在2014年7月底辦理註銷登記,有單位證明為據。(詳見證據9)原告因誤工實際減少的收入參照計算機信息服務人員工資標準為:45120÷12×6=22563元,而實際上從發生交通事故到現在,原告一直不能上班,至今腳還一直腫着,腳背呈弓形,不能全部腳掌着地,連正常的生活都困難,實際的誤工天數和誤工工資遠不止這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這部分誤工損失應該得到支持。

(三)醫療費

原告在2014年3月28日出院時,被告支付了9000元費用,還有694.51元的費用,由原告支付。原告出院後,並不意味着完全康復不需要治療了。為了康復需要繼續服藥和定期到醫院複查拍片子等,支付的費用有2694.79元。原告一共支付的醫療費用3389.3元,請求法庭考慮實際情況予以支持。(詳見證據5)

(四)護理費19500元

原告受傷後,由於當下的護工太不好找,於是由原告在三門峽的父親母親專門請假過來護理原告,誤工損失為160×177 140×90 140×170=50720元,但原告考慮到被告的承受能力,僅僅主張了19500元的護理費用,有洛陽市臨工機械有限公司三門峽分公司出具證據為證(詳見證據8)。原告孤身一人撫養尚讀高中的孩子,不僅照顧不了孩子,自發生交通事故以來還經常需要父母親人接濟幫助。直到現在,交通事故已經事發一年多了,原告腳部還沒有恢復過來,一直腫着,呈弓形,到下午的時候,一般的鞋都不好穿上,腳掌不能全部着地,根本無法正常站立行走,給原告帶來了巨大的痛苦和不便。而這一切,完全是由於原告的行為導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請法庭考慮原告的實際受傷情況予以支持。

(五)交通費37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00元,營養費600元

原告先在202廠醫院治療,後因傷情嚴重被轉到河南省洛陽正骨醫院治療。治療還需有人陪護,原告為此支出交通費用3740元,有票據予以證實。(詳見證據7)本案中,原告多次入院治療,後又不停的與被告協商,因為腳部傷情嚴重,去醫院檢查必須坐輪椅,出租車,還需要有人陪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規定,結合洛陽市當今的出租費用實際情況,這部分費用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的伙食補助費為60×30=1800元,營養費為60×10=600元。

(六)傷殘鑑定費1900元。

原告出院後,為確定傷殘等級,到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傷殘鑑定花費1900元。

(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

原告在馬路上正常行走,卻因被告的違法行為使自己的健康權、身體權受到嚴重傷害,構成一個九級傷殘、一個十級傷殘。不僅不能與正常人一樣生活,而且事發至今,還沒完全恢復,因為疼痛,常常夜不能寐,甚至一度靠安眠藥才能勉強入睡,給原告帶來了巨大的身體和精神上的痛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規定,原告主張20000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於法有據又合情合理,請求法庭予以支持。

被告的重新鑑定申請不應得到支持。

為了鑑定傷殘情況,及時處理糾紛,原告在2014年3月28日出院時就司法鑑定一事多次打電話聯繫被告,但被告不接電話,一直和對方聯繫不上。無奈原告去洛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由洛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委託上海浦東新區浦南醫院司法鑑定所進行司法鑑定,該鑑定機構資質資格合法,鑑定程序合法,結果客觀公正,完全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庭審中,被告王某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不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被告對鑑定意見本身沒有提出任何合理的質證意見,僅僅因為不知道原告進行鑑定為由請求重新鑑定,不符合重新鑑定的法律規定,其真實目的無非是拖延訴訟。故此,請求法庭不予支持被告重新鑑定的申請,以避免司法資源的無謂浪費。

以上代理意見,請法庭充分考慮並予以採納。 謝謝!

代理人: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相關法條:

1、衞生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牀診療指南》第二篇第六條規定:“具體時限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GA/T 521-2004),必要時申請司法鑑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沒有收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動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護理期限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5、《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6、《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1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7、司法部《司法鑑定程序通則》(2007年10月01日施行)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於原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第二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交通事故發生時間為2013年3月4日,入202廠醫院治療,因傷勢嚴重2013年3月11日轉入河南洛陽正骨醫院,2013年3月28日出院;2014年 3月19日再次到河南洛陽正骨醫院住院手術,2014年3月28日出院;2014年6月申請傷殘鑑定,鑑定意見為休息期180日,護理期90日,營養期 60日。

賠償清單

(一)醫療費:9694.51—8000 2694.79=4389.3元

(二)護理費:3900×3 3900×2=19500元

(三)伙食補助費:60×30=1800元

(四)誤工費:45120÷12×6=22563元

(五)營養費:60×10=600元

(六)交通費:3740元

(七)殘疾賠償金:22398.03×(20% 1%)×20=94071.73元

(八)鑑定費:1900元

(九)精神損失費:20000元

以上損失合計168564.03 元

上面是最新的一份交通事故誤工費代理詞的範文,因為具體情況不一樣,所以有些地方可能有一點不同。交通事故對於我們來説並不遙遠,希望大家儘量不要違法交通。以免造成無法挽回的後果。本站為您提供在線諮詢服務,歡迎前來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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