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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賃形式的汽車買賣合同

以租賃形式的汽車買賣合同

以租賃形式的汽車買賣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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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租賃合同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嗎

動產(汽車)租賃合同與不動產(房屋)租賃合同,均適用買賣不破租賃規則。買賣不破租賃適用於所有租賃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但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僅適用於房屋。買賣不破租賃是在合同法租賃合同裏規定的,租賃合同講的是“租賃物”,而不是“租賃房屋、土地”,所以汽車也應當適用。更何況,汽車的買賣是登記對抗主義,如果未經登記,即使不援引買賣不破租賃,也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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