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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分手協議

合夥分手協議

合夥分手協議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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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協議有效嗎,分手協議是否有效


分手協議區別於離婚協議,是指戀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戀愛關係並釐清權利義務的一種協議。現實生活中,常常有很多戀人在決定分手的時候,除了想解除戀愛關係外,還附帶了諸多如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因為戀人關係不是夫妻關係,不受《婚姻法》調整,那麼其所簽訂的分手協議是否就受《合同法》調整呢,分手協議有效嗎?答案應視分手協議的內容而定。

根據《合同法》第二條的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而分手協議是雙方解除戀愛關係的協議,本質上屬於身份關係。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講,雙方分手協議中關於確定戀愛關係或解除戀愛關係等的協議內容是不能適用《合同法》的規定的。因此,分手協議中相關的內容對當事人是沒有法律約束力的。而協議中涉及到財產內容以及財產關係等則不屬於身份關係的範圍,只要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約定不違反公序良俗、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那麼協議中的這部分內容是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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