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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女方不願遷户口

離婚後女方不願遷户口

離婚後女方不願遷户口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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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女方拒不遷户口

  離婚後,女方不肯遷移户口,男方可以憑身份證,户口本,離婚證和離婚協議,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説明情況讓其遷走,如果女方不聽,派出所可以單獨將其立户,並在户籍底簿中註明即可。rn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規定:rn  第十九條rn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户、並户、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變動的時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rn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商業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轉發陝西省西安市《關於辦理離婚、房產案件中有關户糧分立、遷轉和房產變動問題的聯合通知》的通知:rn  一、關於户口分立、遷轉。rn  (一)離婚當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分户或遷轉手續,當地公安派出所應依據法院的判決或調解書,按照分户、立户的規定予以辦理;rn  (二)如一方當事人不願交出原户口簿,經公安派出所動員説服無效的,可按判決或調解書辦理分户或遷轉手續,並在户口登記簿上註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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