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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母子女關係認定的標準是怎樣的?

繼父母子女關係認定的標準是怎樣的?

繼父母子女關係認定的標準是怎樣的?

現代社會中,離婚現象越來越常見,並由此產生了再婚家庭中的繼父母子女關係。此類關係的認定及其中包含的權利義務對於解決許多法律上的糾紛具有重要意義。為此,本站將在本文中為您詳細介紹繼父母子女關係認定的相關內容。

一、繼父母子女關係認定的標準

繼父母子女關係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子女稱母或父的後婚配偶為繼父或繼母;夫稱其妻與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稱其夫與前妻所生的子女為繼子女。關於繼父母子女關係的認定在法律上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生父母再婚時子女已經成年。

此時,繼父母對繼子女不再具有撫養的必要,因此繼父母子女之間也就不會形成撫養關係,雙方僅僅是是因為繼父母與生父母締結婚姻關係而產生的姻親關係。

2、生父母再婚時子女未成年,但是未與再婚一方生父母共同生活。

這種情況下,若再婚一方不支付撫養費或不接孩子到其處共同生活,則繼父母與子女關係之間並不存在撫養關係而僅為一種姻親關係。但如果再婚一方用其與現任配偶的夫妻共同財產支付孩子撫養費並且時常接孩子來家中居住能否認定雙方具有撫養關係在具體實踐中存在一定爭議。現在較為主流的觀點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規定父母與子女形成撫養關係應着重於“撫養和教育”,即不應僅僅認定為一種財產的給付或是一種探望權的行使,而是應視作為一種辛勤的付出。這樣繼父母才能要求繼子女在其年老時對其進行贍養,這是一種對等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一方僅僅用再婚後與配偶的共同財產支付子女的撫養費或短時間的與子女共同生活不能使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撫養關係。

3、繼子女與繼父母共同生活,由繼父或繼母負擔繼子女生活費或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並受繼父或繼母的撫養教育;或者繼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有生父或生母供給,但與繼父或繼母長期共同生活,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盡到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

具備上述情況之一者,只要能夠持續穩定較長的共同生活時間,均可認定為擬製血親關係,雙方產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二、關係認定後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

我國《民法典》第1072條規定:“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因此,無論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係,他們之間都不得虐待和歧視。另外,一旦他們形成了撫養教育關係,就形成了《民法典》中規定的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這些關係包括撫養教育、贍養、繼承遺產等等。

三、繼父母子女之間的繼承問題

1、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教育的,仍應有生父母撫養。

2、遺產繼承

(1)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2)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

(3)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

3、繼父、繼母與繼子女之間,已形成撫養關係的,互有繼承權。

綜上所述,繼父母子女關係認定是有一定標準的,繼父母子女會形成什麼樣的關係、這些關係又應當如何認定等一系列問題應視不同情況而定,在現實生活中,此類關係存在法律技術上的難點。若大家還有其他關於此問題的疑惑,歡迎諮詢我們的本站平台。

標籤: 子女 父母 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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