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絕育手術爭取撫養權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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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絕育手術爭取撫養權是否可以?
法院會因為對方做了絕育手術而有所偏向,但是也會綜合考慮孩子跟誰會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
依據: 最高院關於小孩撫養權的司法解釋中的第三條規定: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二、離婚時要怎樣爭取孩子的撫養權?
1、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2、哺乳期後的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3、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應予准許。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對單方負擔全部撫育費的請求,不予准許。
4、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5、為了親自撫育子女,給子女更多的關愛和温暖,當事人需要多照顧子女,與子女增進感情。同時,需要從以下方面收集證據,爭取子女的撫養權:
(1)證明自己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2)證明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3)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
(4)另一方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5)已方收入穩定、對方收入不穩定長期離家不回;
(6)對方有不良嗜好、賭博、酗酒、吸毒等惡習;
(7)已方思想品德好、對方對離婚存在過錯的。
根據以上對相關情況的分析,爭奪孩子撫養權的時候要抓住對自己有利的方面,蒐集對對方不利的證據,加大自己爭奪撫養權的砝碼。
綜合來看,為了爭取孩子的撫養權而專門去做絕育手術是不值得的,在離婚以後難以保證自己還會碰到真正適合自己的人,萬一做了絕育手術,可能到時候後悔也來不及,其次,婚姻法也並沒有規定只要做了絕育手術的撫養權就必須要看給當事人的,做完絕育手術也沒有爭取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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