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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減少撫養費依據有什麼

一般減少撫養費依據有什麼

一般減少撫養費依據有什麼

一、一般減少撫養費依據有什麼

減少撫養費的依據有關於《民法典》的有關解釋。撫養費一般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如果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個月支付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有特殊情形的,可以降低該比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九條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二、減少撫養費需要滿足什麼情形

儘管增加撫育費的情況較多,但也仍然存在減少或免除撫育費的情況,這種要求變更的主體,則是給付撫育費的一方。給付撫育費的一方出現下面兩種特殊情況時,可以提出減少或免除撫育費:

(一)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一方配偶願意負擔繼子女的撫育費的一部或全部時,他方承擔的撫育費可以減少或免除。但如果繼父或繼母不願再負擔或無力再負擔該項費用時,有給付義務一方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按原定數額繼續給付;

(二)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出現某種新情況確有實際困難無法給付。但這種減免也是有條件的,待其情況好轉,有給付能力時,應及時恢復給付。

減少撫養費的依據有關於《民法典》的有關解釋。如果支付撫養費的一方確有困難,無法進行支付撫養費的,那麼可以進行減免,等到有給付能力以後再向具備撫養權的一方進行支付。除此以外,如果具備撫養權的一方再婚,其配偶願意承擔撫養費用的話,那麼也可以進行減免。

標籤: 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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