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婚姻家庭 >子女撫養 >

父母放棄監護權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父母放棄監護權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一、父母放棄監護權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父母放棄監護權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法律上沒有放棄監護權的提法。如果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員可以申請撤銷其監護權。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係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係終止的其他情形。

二、監護人的職責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需要公民在日常生活當中承擔的一些法定義務是不能放棄的,換句話説,履行對孩子的監護職責,實際上不能單純的理解成自己所擁有的一種權利,就像是父母對孩子的撫養義務一樣。

標籤: 父母 監護權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jiating/zinvfuyang/npjye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