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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撫養費共同財產怎麼算?

再婚撫養費共同財產怎麼算?

再婚撫養費共同財產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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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人們離婚再婚的現象十分常見,在離婚再婚的過程中問題就出現了,再婚撫養費共同財產怎麼算?撫養費是給孩子的,但是我已經再婚了,在這種情況下我給孩子的撫養費是不是我們現在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樣子的撫養費歸屬是誰,這個問題可以讓本站小編為你解決。

一、婚姻法相關規定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雙方婚姻關係解除的,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分,給以前結婚孩子的撫養費不能算進現在夫妻的共同財產之中。

二、再婚撫養費

“追索撫養費,名義上是子女,實際上真正受益人是撫養行為人,即子女的父或母,也就是離婚案中的當事人的一方。作為子女的父母離婚時達成的協議屬民事協議,符合雙方自願、公平的民事原則,這一行為一旦作出,當事人就應當誠實守信、全面履行。”據該案二審承辦法官盧麗介紹,為了儘量減少父母婚姻破裂對孩子造成的負面影響,充分保障未成年孩子在日常生活、受教育方面的合法權益,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這意味着即使子女撫養費在法院判決或雙方協議確定後,法律也賦予了子女可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超過原定數額,增加撫養費數額的請求,但其中“在必要時”的提出應符合公平合理的民法原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明確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存在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等三種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盧麗法官介紹説,在判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訴訟請求是否成立時,應當充分考慮上述“必要時”的三個法定情形,並同時符合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前提要件。本案中,孩子未發生教育、醫療等方面的重大開支,《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綜上所訴,再婚撫養費共同財產這個問題的答案是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給孩子的撫養費是義務,這撫養費是孩子的財產,是要落實到撫養孩子中去的,不能自己佔為己有的,同時雙方父母有義務為孩子營造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保證孩子的身心得到良好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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