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變更撫養權和監護權?
- 子女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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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樣變更撫養權和監護權?
第一種:如果雙方都同意變更的撫養權,且變更後有利於孩子的生活,可以通過辦理變更撫養權協議公證來變更。辦理該公證時,雙方必須提交如下材料:
(2)、小孩的户口簿、出生證;(3)、草擬好的變更撫養權協議書。
第二種: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裁決變更。根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變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如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勞動教養、被逮捕、被收監服刑或較長時間出國無法直接撫養的。
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長到有識別能力時,主動提出與另一方一起生活時,應另行起訴。離婚後,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二、撫養權與監護權的區別
一是監護權的規定與我國實際生活情況不符。
對監護權行使原則,共同監護由父母雙方協力培養子女,可鞏固雙方親情,有利於子女性格全面均衡發展。從這個意義上來説,共同監護優於單方監護。但在我國現實生活中,離婚後,一般來説,父母雙方不可能同時與子女生活在一起,而對離婚的父母來説,離婚後雙方保持友好關係的只是極少數,雙方對子女的教育、撫養、保護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也極少。多數夫妻離婚後,一般不友好,甚至視若仇敵,因離婚所遭受的痛苦無形中會轉嫁給子女,會拿子女的利益作籌碼,與另一方對着幹。
採用共同監護的目的是為了子女的利益,以使父母離婚帶給子女的痛苦降至最低,但這一美好的法律理念並不能得到希望的結果。特別是父母雙方矛盾宿怨較深的,長期敵對,會使子女左右為難,不知該偏向哪一方,或者在針對子女最基本的事項上,一方也不願與對方達成共識,反而給子女帶來更多的痛苦。
二是不與子女一方生活的父或母,無法履行監護職責。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離婚之後,想要變更撫養權和監視權也是可以的。但是撫養權和監視權是兩種不一樣的權利,想要進行變更的時候,需要的條件也是不一樣的,相關條件在上文已經進行了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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