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轉監視居住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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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監視居住轉逮捕
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佈的《關於依法適用逮捕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第1條第5項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應當予以逮捕:
1、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為的;
2、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審查起訴的;
3、實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干擾證人作證的行為,足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正常進行的;
4、未經批准,擅自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5、未經批准,擅自會見他人,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兩次未經批准,擅自會見他人的;
6、經傳訊不到案,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兩次經傳訊不到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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