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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必須到法院解除嗎

事實婚姻必須到法院解除嗎

一、事實婚姻必須到法院解除嗎

事實婚姻必須到法院解除嗎

不用到法院,直接分開就可以。沒有經過登記的婚姻不被法律承認和保護,所以雙方當事人也不是合法的婚姻關係。雙方之間沒有婚姻法所規定的夫妻忠誠義務等法律義務。如分手,雙方直接分開即可。

二、法律規定的怎樣解除同居關係才合法

(1)雙方均無配偶之間的同居。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説,雙方無須去法院辦理解除同居關係,自行解除同居關係即可。但是對於“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也就是説,如果雙方對解除同居關係後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無法達成協議的,起訴到法院,法院是可以審理判決的。單獨的請求解除同居關係,法院不會管。

(2)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之間的同居。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也就是説,只要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想要解除同居關係的,可以去法院起訴辦理解除同居關係,不限於因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範圍。

(3)雙方均有配偶者之間的同居。此種情況與第二種情況相似,因此也可以到法院起訴解除同居關係並分割財產,判決子女撫養的問題。

三、同居關係概念

《婚姻法解釋(二)》第1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的,或者當事人解除同居的請求涉及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這是因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屬於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為,如果當事人提起訴訟要求解除這一同居關係,人民法院當然應當受理,並依法解除同居關係。至於無婚姻關係的男女雙方的同居關係,因不是法律保護的社會關係,當事人如果起訴僅僅要求解除同居關係,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如果當事人就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這是因為,當事人在同居期間形成的財產關係、子女撫養關係,是屬於法律保護的民事法律關係,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給予保護。

根據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看出,只有經過司法手續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婚姻是受法律保護的,同居關係法律不進行保護。所以雙方如果在一起不構成犯罪,那麼法律也不會抓去坐牢。但是如果雙方已經構成重婚罪,那麼一定得抓走坐牢。

標籤: 法院 事實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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