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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行為無效

收養行為無效

收養行為無效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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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行為在什麼情況下無效

(一)違反《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效

(1) 收養關係當事人不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收養行為無效。

(2) 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收養行為無效。

在收養行為中,所謂意思表示真實,就是收養行為必須出於當事人的自願、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如果收養關係的當事人並沒有真正通過收養建立父母子女關係的內在意思,而是試圖通過收養而達到其他不法目的;或者通過收養來規避計劃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或者當事人表示出來的收養的意思不是出於當事人的自願,而是被欺詐、脅迫的結果等。只要有這些情形,就説明當事人從事收養的民事行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實的,由此而形成的收養關係不具備法律效力。

(3)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收養行為無效。

(二)違反《收養法》的行為無效。

(1)違反收養法基本原則的收養行為無效。

(2)違反收養法規定的實質要件的收養行為無效。主要指違反收養法規定的收養當事人資格條件的。

(3)違反收養法規定的程序要件的收養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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